养殖可行性报告范文(优秀3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报告,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养殖可行性报告范文(优秀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养殖可行性报告 篇1

__x县是常德市唯一的省级贫困县,国土面积3973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67.48万亩、林地421.04万亩;森林覆盖率70.7%;总人口67.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7.5万人;2013年实现生产总值162.9亿元,完成农林牧渔总产值53.3亿元,而以土鸡为主的养殖业产值占农林牧渔总产值的49.4%。__x土鸡养殖产业的迅速发展壮大归功于__x牧业的引领带动。__x牧业公司是一家集种鸡繁育、肉鸡养殖、饲料生产、屠宰加工于一体的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注册资金7625万元,总资产4.1亿元,荣获省私营企业“500强企业”称号。年孵化家禽苗6000万羽,现有养殖基地21个,专业养殖大户2000余户,年加工4000多万羽,产值达到6.15亿元,肉鸡养殖已成为该县千家万户致富的支柱产业。

1、创新“双佳模式”。“双佳模式”实质上是“双佳牧业公司+双佳禽业合作社+养殖户”的家禽养殖模式,核心体现在“合作”上。公司历经三次大的“合作”升级,第一次“合作”始于上世纪90年代,__x县二都乡两个青年农民喻自文和邢卫民分别创立了亚飞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和宝峰禽业有限公司,通过走“公司+农户”路子取得成功,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第二次“合作”发生于2000年,为应对省内另一大型企业的激烈竞争,亚飞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和宝峰禽业有限公司实施强强联合,组建湖南双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合并后实力大增,发展速度明显加快,规模不断扩大。第三次“合作”以2003年双佳禽业合作社成立为标志,出于降低公司与养殖户交易成本和保障养殖户权益考虑,长期与双佳农牧公司合作的463个养殖大户横向联合成立双佳禽业合作社,与公司纵向合作,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双方的责、权、利,“双佳模式”正式形成。“双佳模式”的具体运作方式是:合作社与公司签订养殖协议,联合向养殖户提供“六包”、“两协助”服务,“六包”即包供应鸡苗、饲料、药品、养殖设备、技术服务、保价回收产品,“两协助”即公司协助养殖户建场选址、协助养殖户防疫。此模式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合作社和公司承担主要市场风险,提高了农户养殖积极性;二是通过为社员和养殖户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有利于标准化生产,确保产品质量;三是保价回收产品,通过统一销售,降低了单位销售成本,实现了养殖户利益最大化。

2、实施带动战略。__x牧业作为龙头企业,它内联千家万户,外接国内外市场,在带动养殖户致富过程中,一是注重信用。坚持诚信为本,与养殖户互惠互利,经受了“非典”、“禽流感”的危机考验。二是抢抓机遇。__x县__x土鸡养殖规模原本不大,邻近的慈利县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土鸡养殖产业十分红火,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于1996年急剧萎缩,双佳牧业抓住机遇吸收大批外流技术人员加盟公司扩大生产,迅速抢占了市场。三是开拓市场。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公司先后开发出20多个市场畅销的肉鸡品种,扩大市场占有率,目前该公司肉鸡不仅占领了全省六分之一的市场份额,还成功打入了湖北、广东、贵州、江西、四川、云南等外省市场,并进军肉制品加工领域。

3、打造“__x”品牌。创名牌产品,带一方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方农民,成为______养殖业的成功经验。公司通过发挥资源优势,引进先进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建立质量可靠的生产基地。以优良的品质抢占国内外市场,强化宣传攻势,健全销售网络,扩大品牌影响,公司先后获得常德市十大农业科技龙头企业、市农业产业化十大标志性龙头企业、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省著名商标、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15项荣誉称号,“__x” 牌优质土鸡从__x走向长沙,进入全国省会城市,产品供不应求。

我县是全省县域面积最大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县、移民大县、革命老区县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县,与__x县相比政策优势明显。全县版图面积5852平方公里,其中林地面积68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8.4%,森林覆盖率高达76.19%,地处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气候温和,四季分明,光照充足,雨水集中,山区小气候明显,光照差异较大,良好的生态环境、广阔的林地资源、适宜的气候条件适合发展生态土鸡养殖。

省农大是我县土鸡养殖技术后盾单位,阵容强大的博士团将长期进行技术服务。另一方面,土鸡养殖是我县传统农业产业,农村散养土鸡十分普遍,养殖技术成熟,土鸡品质好,深受市场和消费者青睐。今年7月,湖南农大博士团来沅陵进行了为期7天的考察调研,对我县发展生态土鸡养殖产业的良好前景给予了充分肯定。

____年,全县完成农林牧渔业总产值27.19亿元,其中养殖业产值6.9亿元,仅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25.4%,禽肉产量0.53万吨,禽蛋产量__2吨,家禽存笼133.15万羽,远不如__x县的产业规模,产业发展潜力巨大。为了加快生态土鸡养殖业快速发展,我县成立了“沅陵县生态土鸡养殖协会”,正在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沅陵土鸡”商

标,开通了“沅陵土鸡网”,建立了__x口、__x铺、筲箕湾、肖家桥、二酉等7个生态土鸡养殖示范小区,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到7个、蛋鸡养殖合作社3个、土鸡养殖公司5家、种鸡场2个、养殖专业户380户,年饲养蛋鸡110万羽,出栏、销售土鸡120万羽,销售种苗170万羽,在长沙、株洲、湘潭、怀化、沅陵县城设立了专营店15家。据测算,饲养1只土鸡的成本为38元,养殖周期为5-6个月,商品土鸡的价格为18元/500g,按每只1500g计算,每只土鸡纯收入可达10元左右,经济效益十分明显。虽然我县生态土鸡养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规划指导。还没有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制约了产业有序、快速发展。二是缺乏龙头带动。全县虽然已经成立了亚泰禽业、鑫泰农业等5家公司,但是总体规模偏小,带动作用有限。三是缺乏扶持政策。我县对生态土鸡养殖产业发展,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导致产业发展后劲不足。四是品牌建设滞后。我县虽然在长、株、潭、怀化和县城设立了一些专营店,但是品牌杂,如“__x口山林鸡、横石鸡、筲箕湾辰州府鸡”等,没有统一品牌,形成品牌优势。五是服务体系建设滞后。我县规模化养殖没有形成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保障有力的畜禽防疫体系,养殖风险大,制约了产业发展。

__x县__x土鸡养殖产业发展经验,对加快我县产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重点要加强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制订产业发展规划。要立足县情实际和市场需求,科学定位,合理布局,制订发展规划,实现“区域化养殖、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根据产业发展现状和前景,建议将__x土鸡养殖明确为我县农业特色产业,聘请湖南省农大为我县制订科学的产业发展规划。

2、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实施龙头企业带动是拉动__x养殖产业化经营的重要途径,一个龙头企业能带动起一个主导产业。要树立重视农业龙头企业就是重视农业的思想,首先是鼓励现有农业企业做大,其次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有实力企业做强,再次是要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出台相关扶持政策。要出台扶持龙头企业发展、鼓励招商引资、支持私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在项目用地审批、资金投放、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将土鸡养殖与“一创双带”、农村精准扶贫相结合。县政府要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养殖大户、加工企业进行奖励,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切实加大对土鸡养殖产业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对养殖示范小区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4、加快土鸡品牌建设。针对品牌杂、乱、多,业主相互降价、恶性竞争的实际情况,尽快将“沅陵生态土鸡”确立为全县的统一品牌,出台《沅陵生态土鸡质量标准》和《沅陵生态土鸡证明商标使用规则》,符合质量标准的企业和养殖户均可无偿使用该商标。在此基础上,加大扶持力度,鼓励营销、深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在县外设立“沅陵生态土鸡”专营店的按照标准进行补助,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扩大品牌影响力。要继续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市场运作”等方式,积极参加和举办农产品交易会、经贸洽谈会和农业博览会,帮助企业和养殖户寻求合作、推介产品。

养殖可行性报告 篇2

1.实验教学课时相对偏少。在高校水产养殖专业中,虽然已经充分地认识到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但事实上,现阶段无论是在课程设置、课时安排,以及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上,仍表现出理论教学占主导地位的观念,这门课的实验教学课时一般占30%左右。2.学生对准备实验教学参与不够。传统的水化学实验均由教师将所有的药品、水样等按照要求配制好,学生进入实验室后直接进行机械式操作,最后填写实验报告,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设计实验能力。这种培养模式大大限制了学生的思维,在实验过程中虽然学生不会遇到问题,但学生做完了实验,不能完全掌握实验原理,实验中每一环节加入药品的作用和计算方法,以及每一实验对养殖生产的意义,毕业后依然不能独立完成有关养殖水化学的分析研究工作。3.实验教学内容简单。水化学课程实验教学多为验证理论性的实验,缺乏应用性和设计性试验的补充,有些学校即使增加了应用性和设计性试验,但这方面实验的比重还明显偏低,有时没有实验室硬件条件的支撑,应用性和设计性实验的效果也不理想。总之,水化学实验教学内容缺乏深度和广度,知识更新也不到位,学生很难把化学知识和化学操作技能应用到水产养殖生产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学生的学习、探究潜能也没有很好地发挥。4.教学手段相对落后。水化学实验教学手段基本上采用传统的一块黑板、一本实验教材,仪器设备陈旧、缺乏多媒体和先进仪器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基本上是:学生课前预习,教师重点讲解和指导,学生按实验指导书“照方抓药”,进行机械式操作,最后填写实验报告。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很好地调动和发挥。

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教材在水化学教学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水产养殖门类品种多,受地域自然条件的影响,各地对专业教材的要求不尽相同。根据“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的原则和教学目标、教学任务的要求,在课堂教学内容中,将湛江水产专科学校主编的《淡水养殖水化学》和雷衍之主编的《养殖水环境化学》取长补短,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并把最新的水环境化学知识及时地补充到教学中,不断充实、丰富教学内容,进行针对性地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了解化学在整个专业知识体系中的地位,学习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因而对学生的学习兴趣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在绪论中加强介绍水化学课程的主要内容、特点,以及与水产养殖的密切关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另外,教师渊博的知识,多种授课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师生感情的培养等也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求知欲望。及时完善和调整实验教学内容进行实验教学,目的就是要使学生巩固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要重视团结协作、严谨求实、锐意进取等精神和科学态度的培养。针对这一教学要求,不再将实验教学作为养殖水化学课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把它单独作为一门独立的实验课程,课时也由原来的18学时增加到24学时。另外,在原有验证性试验的基础上,开设了综合设计性实验。随着养殖业的迅猛发展,一系列水质环境问题相应出现,且对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在水产养殖业的水质问题中,非离子氨的问题就更为突出。因此,顺应行业发展的要求,将养殖水体氨的去除作为综合设计性试验让学生自行完成。通过这个设计性试验,学生对水产养殖过程中氨的污染问题理解得更加透彻清楚,并把理论知识应用于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最后,学生能通过自主设计,独立思考,自己动手,将水体中氨的污染问题有效地解决。通过综合设计性试验,学生学习兴趣、学习热情、动手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并对水化学在水产养殖专业知识体系中的地位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学习主动性有了提高。完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在理论课的教学活动过程中,采用传统的板书教学和多媒体课件以及教学录像相组合的办法。在一些基础理论性很强的内容部分,采用板书教学的模式;在实践应用性很强的部分,采用多媒体和教学录像的模式。通过这个办法,一方面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可以牢固透彻掌握;另一方面,教师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大大增加教学内容和信息量,可以将最新的知识和问题动态及时向学生传递。在实验课教学中,还采用预习、课堂提问、教师讲解、实验报告、随即小测验以及口试等教学手段,目的是要强调学生对实验原理、实验各个环节、计算方法的理解掌握,同时对实验过程中某些干扰因素能够具有充分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办法。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强调教师的指导作用,及时纠正学生错误和不规范的操作,养成正确、规范的操作习惯。改革以往仅注重结果不注重过程,仅从实验报告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的办法。对实验成绩的评定采用平时成绩、实验考试成绩、实验报告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成绩包括实验态度是否端正、出勤情况、实验预习情况,上课回答问题的情况等;实验考试成绩主要是口试成绩,即学生从老师准备的考试题中选择两道题,进行口试回答,通过实践发现,口试可以很客观地反映学生在实验课的学习情况。注重科研结果向教学内容的转化作为一名高校教师,要使自己的教学能够真正吸引学生,能始终站在学科发展的最前沿,离不开科研支持。但科研水平的提高,并不等于教学质量也会自然而然地得到保证,这需要一个转化过程。所以必须强化科研为教学服务的意识,重视科研成果向教学效果转化。积极倡导“产、学、研”结合的教育理念,瞄准地区渔业产业水环境面临的关键问题,运用国际国内先进的研究方法,将其纳入课题研究,同时也吸纳一部分理论知识扎实、热情高、动手能力强的学生通过科研实践的方式参与课题研究,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向学生传授理论和实践知识,同时,科研结果及时地补充到理论教学内容中,能使教师教学紧密结合生产实际,不断跟踪前沿问题,贴近实际,不仅能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还能使教学效果得到显著的提高。高校水产养殖专业水化学教学改革的实施,不仅使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有了非常大的提高,而且对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提高也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这门课的教学改革依然任重道远,双语教学在未来的教学过程中要进行尝试和运用,培养国际化人才,将教学水平再上一个台阶。

本文作者:杨雨虹陈伟兴黄金善工作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养殖可行性报告 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章养殖管理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十二条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第十六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第三章增殖管理

第十八条渔业增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分级实施的原则,通过放流、底播、移植、投放人工鱼礁以及划定渔业增殖保护区等方式,涵养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特点,编制全省渔业增殖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承担。

渔业增殖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渔业增殖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渔业增殖应当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

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

第二十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在渔业增殖水域设立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渔业增殖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

第二十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渔业增殖生态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因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水生动物的苗种培育、养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水生动物防疫条件。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必须强制补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渔用兽药、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应当根据疫情,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因预防、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采取捕杀、消毒、隔离或者销毁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水域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入海和入湖河流水质的检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入海和入湖河口的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渔业水域生态状况以及水产品病害、养殖容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渔业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有关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运输、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的水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水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体或者批次的水产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水产品标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可以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召回其水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兽药使用和渔用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渔业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用药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渔用兽药或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渔用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用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渔用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投放到自然水域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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